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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长陵防卫军部队应采取正规编制。
第五条野战部队以旅为最高单位,采取旅、营、连、排、班的编制原则。
警卫部队以营为最高单位,采取营、连、排、班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旅、营、连、排、班的建立,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旅、营,由总统、国会、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总统、国会、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
(二)连、排,由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总统、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
(三)班,由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总统、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
第七条为满足正规战争战役需要,长陵防卫军在旅以上设军团为最高单位。军团为临时单位,编制由最高防务会议或最高防务会议指定军官确定。
军团由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国会、国防部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战役结束后,军团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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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步兵旅的人数,应不低于三千五百人。步兵营和警卫营的人数,应不低于三百五十人。
除步兵旅外,旅的人数,应不少于二千人。除步兵营和警卫营外,营的人数,应不少于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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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步兵旅的番号,由第一旅排至第十旅。
炮兵旅、骑兵旅、装甲旅、防空旅的番号,由第十一旅排至第三十旅。
其他旅的番号,由第三十一旅排至第四十旅。
本条例生效前因有旅被撤销,导致番号出现空缺,而未按序获得番号的保留的旅,原则上沿用原番号。但该旅的军事主官申请,或三分之二以上官兵联名申请的更改番号的,经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审议批准,可更用指定的被撤销的旅的番号。
旅更换番号后,应由该旅军事主官向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报备新番号。
第十五条步兵营的番号,由第一零零营排至第一四九营。
炮兵营、骑兵营、装甲营、防空营的番号,由第一五零营排至第一九九营。
其他营的番号,由第二零零营排至第二九九营
本条例生效前因有营被撤销,导致番号出现空缺,而未按序获得番号的保留的营,原则上沿用原番号。但该营的军事主官申请,或三分之二以上官兵联名申请更改番号的,经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审议批准,可更用指定的被撤销的营的番号。
除警卫营和独立营外,营更换番号后,应由该营的军事主官向国会、国防部、最高防务会议和旅报备新番号。
警卫营和独立营更换番号后,应由该营军事主官向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报备新番号。
第十六条连的番号,在所属营的范围内,由第一连起排。独立连的番号,由第一连起排。
排的番号,在所属连的范围内,由第一排起排。独立排的番号,由第一排起排。
班的番号,在所属排的范围内,由第一班起排。
连、排、班的番号,只在所属营的范围内调整。连、排、班的番号调整后,应由所属营的军事主官向最高防务会议和旅报备。
第十七条在战斗中,为满足战斗需要,临时调整编制的,应在战斗结束后恢复正常编制,并在本旅内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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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生态防卫旅的营的番号,由第一营排至第五营;
生态防卫旅、营,由总统、国会、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总统、国会、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
生态防卫连、排、班,由由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批准建立,并呈报总统、国会、国防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最高防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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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组织、番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长陵防卫军部队,应撤销建制、更改组织结构或更换番号。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会、国防部和最高防务会议审议批准,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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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