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0.2%。
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
(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
(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
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
遗产税统计资料
1、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000,000$8,500,0006%
$8,500,900$10,000,000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500,000$9,000,0005%
$9,000,000$10,500,0010%
$10,500,000-15%
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
(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1、遗产税
(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