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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情帝少偷心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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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阁(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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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历史中,内阁大臣几乎都是由下议院议员,以及少数几位上议院议员所组成。如今,除了一直由上议院议员出任的法官和上议院领袖以外,没有内阁部长来自上议院。最后一次为2003年时艾美丝勋爵担任国际发展大臣;和大卫·杨曾担任为教育大臣及贸易工业大臣。

这些年,英国首相批准非国会议员定期出席内阁会议,例如阿拉斯泰尔·坎贝尔在1997至2003年期间担任首相的通讯与策略总监时曾定期出席内阁会议……

[编辑]内阁会议

内阁定期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早上,象征性地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政治气候,如今内阁会议只开30分钟就结束。

内阁有众多委员会,各委员会关注不同的政策领域,特别是那些横跨多个部、需要协调的政策领域。委员会有常设的,也有为处理特定问题而临时成立的。除了国务大臣,助理政务次长(en:JuniorMinisters)也常常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内阁会议及其许多下属委员会办理的政府事务由内阁办公室下设的小的秘书处执行。

实际上,每周的内阁会议倾向于资讯的交流和日常政治问题的大致讨论;而主要的决定由内阁委员会或非正式的团体作出,常常由首相和某个部长二人商定。许多首相有由其信任的顾问组成的智囊团,被称作厨房内阁,成员有的是内阁成员,但更多地来自其班底中被信赖的私人顾问。在最近政府中(自戴卓尔夫人以来),特别是托尼-布莱尔政府,有报道称,许多,甚至所有主要的决定都是在拿到内阁会议讨论之前作出的。这个内情曾经由前部长如克莱尔·肖特和克里斯-史密斯在媒体上披露,并在巴特勒报告中明朗化,这正是布莱尔的“沙发政府”风格为人所诟病的地方。

[编辑]与国会的关系

关于内阁对国会负责,存在着两个宪政惯例,即内阁集体负责制和部长个人负责制。这两个宪政惯例来源于以下事实:英国实行议会主权,内阁成员是国会议员,并因此对国会负责。内阁集体负责制意味着内阁成员集体决策,所以要集体为这些决策的后果负责。因此当一个不信任动议在国会通过后,从国会中选出的每一个部长和政府官员应该辞去其行政职务。因此理论上,内阁成员应当以辞职表示对内阁主要的决策的反对,以最近的事为例,2003年,罗宾·科克因反对攻打伊拉克而辞职。

部长个人负责制是这样一个宪政惯例:部长的角色是一个部门的领导,他对其部门的行为负责,因此也为其部门的过失负责。由于公务员是常任且不负政治责任,当一个部门出现严重的疏忽时,部长应当引咎辞职。或许出人意外地,虽然大众一般认为无能比个人丑闻伤害更大,但是平民派传媒认为前者比后者较难引人兴趣,也更难找到坚实的证据,事实上个人部长因政府部门严重疏忽的理由而请辞非常罕见。最近的例子可能就是2002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大臣埃斯特尔·莫里斯在严重问题和英国高级程度会考评分不公正问题发生后自愿辞职。应当遵循惯例的各种情况显然不可能严格定义,并因许多其他因素决定。如果某位大臣声望因个人丑闻而败坏(例如1992年DavidMellor身为文化遗产大臣发生婚外情),通常因短暂传媒及反对党压力下而辞职。通常,尽管有一些丑闻,与其他民主国家相对比下,严重**的案例(如接受贿赂)在英国是非常罕见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党鞭制度和政党比个别的政治人物有力,所以外来团体对议员和大臣行贿的成效极为有限。

两院议员都可以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在政治学中称为质询的过程),质询可以口头或书面作答。内阁成员必须回答这些质询,或者亲自回答,或者通过一位下议院议员回答。书面回答,通常要比口头回答更为具体和详细,通常由公务员书写。对于口头或书面质询的回答会在议事录(Hansard)中公布。议会不能解除单个大臣的职务(虽然议员可以请求大臣辞职),但下议院能够决定政府整体的命运。如果一会表决通过一个不信任动议,女王将通过解散议会并重选,或者接受政府集体辞职的方式来恢复信任。

英国国会制度中,由于内阁成员是从议员中选出的,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不分离。此外,由于以下原因,行政部门往往支配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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